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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遇到黑心商店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發問者: 匿名

發問時間: 2008-12-10 22:49:08

解決時間: 2008-12-25 22:53:04

解答贈點: 22 ( 共有 1 人贊助 )

回答: 2 評論: 0 意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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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 台中市三民路二段31號 ★三民路與民族路交叉路口★ 聖影攝影器材行



找數位相機 沒找到要的機種 nikon L16

遇到一位霸氣十足的女店長,介紹我買其他款式,最後我選擇較低款 NIKON L10價錢便宜,原本不以為意,付了錢,另一位男店員拿出一盒不怎麼新的盒子,開始介紹如何使用相機,我問有無臉部辦識功能,該員說沒有,我立刻表示功能不符合需求不買了,相機完全未離開櫃台,也還未交到我手上,交易程序並未完成,女店長表示退貨必須負擔10%的手續費,只因我太快給錢,這樣是不是太超過了,

經過一番爭取後女店長拿出交易手則,要我就範,最後我付了360元服務費(有發票為證),沒帶走任何產品,只帶回一張發票。



請問各位大大給予小弟一些建議,這樣的店家是不是太超過了,要如何討回公道。 最佳解答網友票選.. 回答者: 盟瑋資訊 ( 大師 5 級 )

擅長領域: 台灣職棒 | 台灣

回答時間: 2008-12-20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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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七日鑑賞期」是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與「訪問買賣」的特別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是七日鑑賞期退貨的程序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程序相當複雜,一般人往往很難做到。有網友會擔心,經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買到的商品發現有瑕疵,但是已經過了「七日鑑賞期」,想要退貨或換貨,請問消費者有這樣的權利嗎?商家會刁難嗎?







  首先要澄清的是,七日鑑賞期主要目的是因為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資訊與時間仔細檢視商品內容,不知道是否適合消費者的需求,因此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只要消費者不滿意,無須任何理由即可退貨並解除契約,當然也可以退回買賣價金。







  至於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如果請求商家換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契約依舊存在,所以不能把買賣價金討回。



※ 以上資料參考自:姜律師法律部落格-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9304







有關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條文,可參考以下連結: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366 條 (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第 466 條 (貸與人之責任)

第 476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 492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資料來源: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1351







您的情形可以主張民法第92條「被詐欺或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主張撤銷」,例如店員不真實的陳述或誇大療效,或者與其他店員一起用脅迫的方式給予精神壓力(例如多名店員圍著),消費者都可以視為「強迫推銷」,並依民法規定主張解約,若商家行為嚴重者,可向消保會及有關單位檢舉,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責。



※參考法條: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提起民事訴訟嗎?



不一定,可以先行寄發存證信函,並向有關單位申訴(詳見上述申訴),若仍無善意回應且標的金額足以滿足提出訴訟之成本,則再考慮提起訴訟,因為訴訟是最後一道防線,溝通未破裂前,仍以協調為主。



※ 以上資料參考自: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

 http://www.smart-life.com.tw/pages/step1-2.php?cs_id=22





參考資料



盟瑋資訊^^ 相關詞:

台中市三民路二段地圖,台中市三民路二段46號6樓,台中市三民路二段15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26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83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91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121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135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29-1號,台中市三民路二段46號12樓之2

台中市三民路二段,消費者,民法,意思表示,三民路,攝影器材,數位相機,nikon L16,cs,民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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