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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主題後方冠上醫學兩個字會不會觸犯醫事法

你要看你說的公司本來是經營什麼項目,美容業還是醫療院所?

如果是美容業,可能會違反醫療法第84條

另外要注意美容業寫美容醫學,但實際上若無醫生可能有詐欺嫌疑



如果是醫院診所的話(現在很熱門的醫學美容)

要注意醫療法第85~87條,尤其85條對醫療院所的廣告限制很明顯

其實醫學美容四個字有可能被認定有超越醫療廣告規定範圍嫌疑

理論上只要招牌上出現醫學美容或相關促銷都可算違法

只是看有沒有被人舉發,我爸媽就有認識的醫師朋友被開過罰單

一次是因為招牌掛醫學美容中心

一次是因為外牆營業項目有寫雷射脈衝光



這現在看起來都算很普遍,好像滿路都看的到

不過說實在的危機重重,如果被檢舉的話依照104條會被罰5~25萬

以上給你參考看看囉:)



摘錄醫療法相關規定如下供參考:



(醫療廣告 )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第 104 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上次爸媽跟朋友聊天聽到的+醫療法 相關詞:

醫學美容,中山醫學大學,醫學中心,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縮寫,醫學辭典,醫學工程,醫學字典,醫學英文縮寫,醫學常識

醫學,醫療,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廣告,美容,全民健康保險,冠上,醫療法,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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